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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新问题: 签空白合同违法

2008年05月01日 09:50  湖南经济网  点击次数:         【字体:

    厂规对抗《劳动合同法》?

    现象: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很多职工发现,上班的第一天不是工作,而是在公司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上签字,然后再把这些交还给公司,这被称为“认同公司制度和公司文化”。

    原因:专家分析,企业这样突击制定一些规定,是为了“断了员工追讨权利的后路”。

    解决办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如果在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是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专家提醒,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果违法的劳动规章制度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定额标准太高?

    现象:2008年2月,崔某到山东青岛某运输公司应聘驾驶员,面试通过后,单位告诉他,现在单位业务很好、工作量比较大,需要经常性加班,如果不能胜任就会被辞退。

    原因:采取制定高标准的劳动定额,致使劳动者无法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而不得不加班。用人单位这么做,就是为了不支付加班工资。

    解决办法:专家分析,劳动定额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说了算,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专家同时表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国家制定相应法规,明确劳动定额标准。劳动定额的量化由于缺乏相应的国家标准,已成为劳动法实务中的一个难题。据金英杰介绍,目前我国没有专门负责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的部门,各行业协会也没有制定行业的劳动定额标准,这给了用人单位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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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稿源:中国青年报
  • 编辑:刘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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