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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8年05月14日 15:28  湖南经济网  点击次数:          【字体: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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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稿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编辑:王新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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